作品著作權登記
文學作品申請具備條件
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均可申請登記。分別有以下九類型:
1、文字作品(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
2、口述作品(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4、美術、建筑作品(繪畫、書法、雕塑;建筑物或構筑物形式表現的作品)。
5、攝影作品(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如人物、風景、藝術攝影)。
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計算機軟件。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版權登記好處
● 維護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是著作權糾紛有力的證據。
● 版權交易中作為擁有權利的證明,有利于作品和軟件的許可、轉讓和經濟價值的實現。
版權登記服務內容
● 版權材料制作以及遞交
● 版權登記情況追蹤
美術作品著作權如何進行登記
(一)申請主體:根據《著作權法》和國家版權局《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凡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和專有權的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均可申請作品登記。
(二)作品登記重要意義:著作權登記工作是為貫徹著作權法的實施,適應著作權人和有關權利人的實際需要而設立的,這些工作在明確著作權的合法權利等方面發揮著積極的作用。權利人可將已登記的事項作為擁有權利的初步證明,在人民法院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處理著作權糾紛案件時,登記證書可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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