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品外觀設計保護中的權利及權利限制

發布日期:2022-01-04 來源:中凡知識產權 瀏覽次數:362

(一)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利人的權利《知識產權協定》第26條第1款授予了工業品外觀設計的使用權人生產加工權、經銷權及進口權。在其中生產加工權、經銷權是繼受中權利人應具有權利的基礎內容??墒?,在一些國家卻不給與權利人以進口權,即勸阻以商業服務盈利為目的性進口得到外觀設計維護設備的仿制品,或在進口品中應用或反映該外觀設計,如今,很多國家在其《專利法》上都要求對知識產權使用權人授于進口權。而且愈來愈多的國家覺得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權利人授于進口權是維護保養權利人權益的主要方式。世貿組織規定其組員不管對工業品外觀設計、或是專利權,都應讓權利人對其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權有著進口權。(二)工業品外觀設計維護的權利限定雖然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利人具有一定的權利,但這類權利的履行并不是無其他限定。因為客觀現實著法律與城鎮化發展水準的差別,因而各組員在其中國法律中對工業品外觀設計要求一定的除外便成了一種必需。這就產生了一種對權利人權利的限定?!吨R產權協定》并沒確立實際地要求權利限定是啥,都沒有確立實際地要求限定權利人應怎樣履行其權利。反過來,卻要求了假如要采用一定程度的除外,則這類除外應達到三個標準:①不可以蠻不講理地限定受維護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就在利用;②不可以蠻不講理地危害權利人的合法權利;③不可以危害第三方的合法權利。缺憾的是,協約沒有對什么叫“合法權利”、“就在利用”、“第三方的合法權利”作出確立的表述,這給協約將來的執行產生一定的危害。比如,對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權是不是采用強制許可涉及到受保障的外觀設計的“就在利用”難題?!吨R產權協定》對于此事沒有確定的要求:既不要求嚴禁,又沒有容許對工業品外觀設計推行強制許可規章制度,這應造成大家留意。